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試點方案》;11月15日,上海陽光醫藥采購網掛出《4+7城市藥品集中采購文件》。上述兩則新聞一經報道,迅速引發醫藥行業強烈關注,國家主導組織的藥品集中帶量采購真的要來了。
近20年來,從地市級集中采購,到省級集中采購,再到區域聯合采購,無不在降低藥品虛高價格、減輕醫藥費用負擔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藥品集中采購形式也一直被指責不尊重市場規律。就在幾個月前“4+7采購方案”仍在醞釀時,業內就有該方案終將被迫暫停或取消的觀點。如今,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已成為國家深化改革進程中的一件大事,目的就是探索完善藥品集中采購機制和以市場為主導的藥價形成機制。
只有堅持集中采購,才能真正探尋藥品的合理價格。一直以來,我國醫藥購銷領域的灰色利益輸送被各方詬病,銷售代理制企業奇低的出廠價、自辦銷售企業奇高的推廣費用已是公開的秘密,購銷領域的混亂直接抬高了藥品在臨床使用時的價格。堅持集中采購就是要利用透明的規則擠壓藥品價格中的水分,使藥品價格回歸合理。
藥品集中采購被責難的原因無非有二。一是我國藥品市場長期處于混亂的競爭環境,藥品的質量和療效參差不齊,這給藥品集中采購的規則制定帶來了諸多困難,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集中采購的作用,造成質次價高的情況難以杜絕。二是省級藥品集中采購由衛生行政部門主導,既非貨款支付方也非實際采購方,難以形成真正的帶量采購;而醫療機構在實際采購中普遍存在“二次議價”更是讓企業對省級集中采購的意義多有質疑。
如今,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的現實條件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首先,我國仿制藥一致性評價取得初步進展,已有數十個品種通過評價,市場環境相對凈化。此次國家主導的“4+7”集中采購即是針對31個此類品種展開的單一貨源采購,有利于在更大程度上保證采購量。其次,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已經接過藥品采購的職責,能夠在保證藥品貨款回款方面給企業帶來直接幫助。
此次“4+7”城市集采試點能否取得良好效果,主要取決于兩個因素。一是各地醫保部門能否及時向企業撥付甚至預付藥品貨款,二是各地醫療機構能否實現承諾的采購量。這是企業參與集中采購時最為看重的“實惠”。醫保部門及相關醫療衛生機構應尊重契約精神,切實履約。(劉志勇)
原標題:國家藥品集中采購正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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