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28個部門聯合下發的通知,對因實施或參與涉醫違法犯罪活動,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以上處罰,或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自然人,將實施包括限制補貼性資金支持、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取消懲戒對象參加評先評優資格等16項跨部門聯合懲戒措施。
聯合懲戒是一把利劍,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責任人具有較大殺傷力。不說限制登記為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這些懲戒,僅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之后,乘坐飛機、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費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將受到限制,就足以讓他們難受了。
重典治亂,維護正常醫療秩序該下重手。在醫療機構內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損毀公私財物;擾亂醫療秩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侮辱恐嚇醫務人員;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危險物品進入醫療機構;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為名實施涉醫違法犯罪等被列入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社會危害很大、后果很嚴重——降低了醫務人員安全感,影響職業行為;干擾了正常醫療秩序,損害公眾利益;踐踏了法治精神,敗壞社會風氣。救死扶傷、懸壺濟世,醫務人員是一個與我們每個人都息息相關的群體,他們的尊嚴乃至人身安全受到挑戰,對社會來說將是一個負和博弈。因此,那些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責任人就該受到嚴厲懲戒、付出沉重代價。
為此,法律快步跟進——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290條第1款修改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表明嚴重擾亂正常醫療秩序的行為已經入刑。刑法修正案為嚴重擾亂正常醫療秩序行為架起高壓線,對于遏制此類行為起到了巨大的震懾作用。實施近3年,此類行為已大為減少,醫療秩序已大為好轉,但仍未實現“零發案”。如今,“工具箱”里又多了一道多部門聯合懲戒工具,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行為的治理將更有底氣。
好政策要用好,用好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手段,首先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和使用機制。跨地區、多部門聯合懲戒,信息共享是重點也是難點,必須保證信息互通共享,才能將聯合懲戒措施落到實處,避免因各自為政導致懲戒措施“走過場”。要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立健全各省(區、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各行業信用信息系統,歸集整合本地區、本行業信用信息,最終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織密失信行為懲戒的天羅地網。
其次,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機制。信息公示既是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責任人的一種懲戒,也是對社會發出的一種警示,必須公示到位才能保障效果。可以考慮將相關信息及時歸集至統一的、權威的信用網站,為社會提供“一站式”查詢服務。再次,要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聯合懲戒措施的發起部門和實施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明確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期限。同時建立有利于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社會鼓勵與關愛機制,支持修復個人信用。
制度到位了,執行也要到位,醫療秩序良好了,大家都受益。(評論員 練洪洋)
原標題:用好政策為醫療秩序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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