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小文的遭遇,能激發出更多的保護力量,共同織密、織牢守護未成年人、殘障人士的防護之網。
最近一則題為《12歲少女遭性侵兩度懷孕:一家四口智力殘障、嫌犯未定》的新聞,單是這個標題就足以讓人五味雜陳。看到“12歲”會憤怒,看到“性侵”會痛恨,看到“智力殘障”會悲憫;而看到“兩度”,則讓人倍感無力。并且,這個“兩度”的間隔時間,只有短短數月。
如果說,第一次可以歸為“偶然”或“個案”,從而得出“難以避免”的結論,那么第二次呢?
智力殘障人士遭遇性侵的新聞并不罕見,但這次發生在廣東茂名的案件更加典型。如果說,日常的保護體系不夠健全,導致性侵發生尚有諒解空間,但是小文在剛做完流產手術后的“敏感時期”再被性侵,籠罩在她周身的防護系統,就顯得漏洞太大、能量太稀薄了。
而從第二次作案人員的心理來分析,他如果明知小文第一次懷孕,已經引起了家屬、社區、警方的注意,還肆無忌憚地作案,其膽量何來?抑或是,他從小文第一次被性侵的“淡化處理”中看到了某些僥幸,反而鼓起了勇氣?如果這種可能性存在,那無疑是更大的悲劇。
報道當中還有個細節:第二次發現小文懷孕后,“家屬沒急著讓小文做流產,一度打算憑此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但隨著小文的肚子一天天變大,家屬妥協了。”好在,目前不僅是警方和媒體,中國殘聯、廣東婦聯都已發聲,其悲劇終于引起了重視。我們也期待最后的結果以及隨后的系統性建設,都無愧于這份重視。
按照我國刑法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本就要從重處罰,造成被害人懷孕的,還要從重處罰。所以,這不僅僅是“至少兩起強奸案”,更是情形嚴重、性質惡劣的強奸案。相關部門也都應打起十二分的精神,追查到底。
不過,法律的懲罰,永遠是悲劇發生后,是造成的傷害無法挽回時;而預防性的措施,則可以盡可能地將傷害堵在源頭上。
11月,剛好是我國“殘障發聲月”。去年此時,在北京召開的殘障人士全面性教育挑戰與實踐策略研討會發布的報告顯示,殘障兒童遭受性騷擾、性侵犯的比例高于健康兒童。研討會指出,要從家庭支持、學校教育、機構服務三方面推進殘障兒童與青少年全面性教育。
回看小文的處境,父母和哥哥也都是智力殘障人士,且是貧困家庭,他們本身就是需要保護的對象,所以更多的力量還是應該體現在學校教育和機構服務上。
其實,不僅僅是未成年的殘障人士,偏遠地區的留守兒童、孤兒等群體,都存在類似問題。我們今天討論的未成年殘障人士遭遇性侵的問題,也就可以轉化為另一個更加廣泛的問題:失去有效監護的人該如何被保護。
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沒有監護能力的,由親屬和其他愿意監護且有能力的個人或組織按順序擔任監護人;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我們不知道小文的監護人到底是誰,又是如何履行監護責任的。但顯然,眼下的監護結果,是不合格的,是需要改變的。
值得一提的是,檢索有關智力殘障人士性教育和性安全的相關論文發現,它們多是綜述類和總結性的文章,具備調查性、研究性、建設性的學術著作并不多。甚至,很難找到這一群體被性侵的相關數據。這個“信息匱乏”的信息,其實恰恰從側面反映出,這方面工作的薄弱。
不過,因為一個事件或一條新聞,促進一部法律誕生的案例并不罕見。比如美國的《梅根法案》、韓國的《熔爐法》等。期待小文的遭遇,也能夠激發出更多的保護力量,共同織密、織牢守護未成年人、殘障人士的防護之網。他們的天空,應少一些陰霾,多一些色彩。
Copyright ? 2004-2025 健康一線-健康視頻網(vodjk.com)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