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當地民政部門在該女童首次被性侵后及時啟動遇害及救助評估機制,防患于未然,或許可避免其第二次被害。
近日,廣東省信宜市12歲智障少女小文遭性侵8個月內兩度懷孕的新聞,令人唏噓不已。悲痛之余,一些伴生問題也引發關注,比如在倫理與法律層面探討智障人士的婚配、產子等問題。
回歸案情本身,在全家四口皆存在心智缺陷的背景下,當地政府應適時及強力肩負起國家監護的兜底責任。然而,目前這似乎在很大程度上是缺失的。
民政部門該及早介入
美國聯邦司法部的數據顯示,智障人士是性侵犯罪的常見被害人,其發生率是非智障人士的七倍。我國司法部門也一直有報告顯示智障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在不斷發生。
本案中的智障少女既是未成年人,又是心智缺陷者,其更需要得到有效的監護,尤其是國家監護的適時強力介入。短短八個月內兩次遭性侵懷孕的悲催事實,已經表明,當地政府特別是民政部門對其法定職責范圍的某種忽視。
按照“法定職責必須為”行政信條,民政部門可能迫切需要明晰自己所肩負的法定職責,比如,承擔國家監護這一兜底責任的實現方式、評估標準、介入時機及法律手段等業務范疇。
據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總則》,“監護”一節以14個條文規定了父母監護、遺囑監護、協議監護、意定監護等不同監護形式。其中,第32條規定,“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該條通常被視為是國家監護的直接法理來源。
相較于現行《未成年人保護法》,新近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史無前例地增加了“政府保護”專章,合計23條,將之前神秘莫測的“有關部門”予以相對明確化。
比如,草案第72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家庭監護監督和支持,采取措施監督家庭監護狀況,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指導”。第85條規定,“對于符合法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國家進行監護”。第86、87條繼而分別對臨時監護及長期監護做了明確規定,皆可視為是對《民法總則》相關規定的具體細化和補充。
國家監護該出手時就出手
法律不強人所難,現實生活中智障人士家庭往往不堪重負,對智障人士的監護多有缺位和疏忽。因而,對此類社會弱勢群體的強力保護,不能只靠奔走呼號,而應有相對健全的政府性響應機制。
在此機制下,即便父母監護或家庭監護失靈,仍有國家臨時監護或長期監護可以適時、緊急、強力啟動,以體現國家監護的兜底責任。所謂兜底責任,即意味著在最艱難的情形下,可能僅有國家(通過民政部門)有實力、有能力解決相應監護問題。
源于血親,父母自然承擔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智障少女的法定監護責任。然而,若父母本身為智障人士而無法承擔監護責任時,法律亦規定了指定監護、協議監護、意定監護等予以補充。
換言之,作為兜底的國家監護,該出手時就出手,通過強制力干預家庭以保護可能危害其福利的未成年人,從而承擔起“國家監護”這一重大責任,繼而將其置于國家照顧之下。
亡羊補牢,為時未晚。若當地民政部門在該女童首次被性侵后及時啟動遇害及救助評估機制,防患于未然,或許可避免其第二次被害;倘若相應預警監護機制得以事先建立,在國家監護制度下,該女童的第一次被害或亦可避免。
11月19日晚,記者從信宜市委宣傳部獲悉,經家屬同意,已把小文送往茂名市社會福利院,在那里小文可得到更好的照顧和教育。目前,茂名、信宜兩級專案組正全力投入破案攻堅工作。茂名市公安局對受害人小文被強奸案的偵辦工作進行責任倒查,對辦案中存在不擔當、不作為問題,將依法依紀嚴肅問責。
在小文的事情中,國家監護的出手讓公眾放了心,暖了心。守護社會弱勢群體,特別是智障少女,國家監護該出手時就出手,切實為他們擔起兜底之責。
□張鴻巍(暨南大學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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