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關于本市執行第二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中選結果的通知》【滬藥事藥品〔2020〕29號】。 上海市將于4月20日執行第二批全國集采中選結果。
通知明確,本次中選結果執行日起12個月為一個采購協議期。協議期內若提前完成當年約定采購量的,超過部分仍按中選價進行采購,直至采購協議期屆滿;醫療機構優先采購和使用第二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中選藥品,使用量原則上應與上一年度水平相當;醫療機構在保證中選品種用量的前提下可繼續采購并使用未中選藥品,但數量按比例關系折算后不得超過中選品種。
此外,中選生產企業及其委托的藥品配送企業,請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至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簽訂購銷合同,涉及的中選藥品采購資金將在合同簽訂后按合同規定支付。
該通知再次強調加強集中采購中選藥品的配送、驗收和回款管理。還增加了配送企業在集中采購藥品執行過程中必須做到貨票同行,且提供的“帶量采購藥品采購、付款記錄”中不能混有其他藥品的采購、付款記錄。
以下為上海市全國藥品集中采購中選品種表(含配送企業)
同日,上海市醫保局、上海市衛健委、上海市藥監局聯合下發《關于本市做好第二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有關工作的通知》【滬醫保價采〔2020〕23號】通知提到,優先采購和使用中選藥品,鼓勵非中選藥品主動降價、探索醫保支付與采購協同等。
這則通知提到,與中選品種相同通用名稱(含劑型)的原本市中標藥品(或掛網藥品),如未獲中選資格(以下簡稱“未中選藥品”),但質量和療效有保證,且價格適宜的,醫療機構可以在優先采購中選品種的前提下繼續采購,但數量不得超過中選品種。
該通知表示對使用中選藥品可能導致患者用藥調整的情況,醫療機構要強化臨床風險評估、預案制定和物資準備,對未中選品種不得采取斷藥停藥的“一刀切”的做法,加強醫師和藥師宣傳培訓,并對患者做好解釋說明。
值得關注的是,為逐步探索醫保支付與采購協同機制,在保障質量和供應的基礎上,該通知指出上海市對通用名屬于《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9年版)》,但價格高于中選價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選藥品(以下簡稱“價高藥”),按照“價格適宜”原則在梯度降價或限價后掛網公開議價采購。
在此基礎上,為引導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藥習慣,對“價高藥”適當提高個人自負比例(老紅軍、離休人員和一至六級革命傷殘軍人除外)。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價高藥”的,藥品自負比例提高10%(基本藥物和醫保甲類支付的藥品)或20%(其他藥品)。實行個人定額自負的抗癌藥,參照上述藥品適當上調定額自負標準。參加本市社區醫療互助幫困計劃人員參照執行。住院患者使用“價高藥”的,統一按出院時新的自負比例結算。
參保人員使用“價高藥”的,醫療機構在醫療費用收據的項目明細中應予標注,以供識別。
附第二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品種通用名及使用同品種“價高藥”個人提高的自負比例
此通知自2020年4月20日起實施,其中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價高藥”需提高的藥品自負比例執行時間由本市醫保部門另行通知。
消息來源:上海藥事所 整理:Li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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