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以下簡稱《意見》),為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提出十條具體措施。
據介紹,《意見》涉及充分發揮司法服務保障,準確適用不可抗力規則,依法妥善審理合同糾紛、勞動爭議等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訴訟時效中止和訴訟期間順延,加大司法救助與企業幫扶等內容。
關于不可抗力的問題,社會普遍關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介紹,依據立法機關對此次疫情防控法律性質的界定,《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此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在民事法律適用層面的定性,規定了相關民事案件特別是合同案件中不可抗力規則的適用,強調既要依法適用,又要避免規則濫用,積極鼓勵交易,最大限度減少對正常經濟秩序的沖擊。
“在勞動者權益保護方面,我國法律對保障勞動者公平就業、禁止就業歧視作了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說,在此基礎上,《意見》明確,用人單位僅以勞動者是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無癥狀感染者、被依法隔離人員或者勞動者來自湖北等疫情相對嚴重的地區為由主張解除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相關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正確理解和參照適用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間妥善處理勞動關系的政策文件,切實加強對勞動者工資福利待遇等合法權益的保障。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嚴厲懲處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疫物品以及食品、藥品的行為,維護社會市場秩序,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在中小微企業司法保護方面,《意見》強調,對于受疫情影響陷入困境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可以采取靈活的訴訟財產保全措施。比如,在保障申請人權利前提下,能夠“活封”的,盡量不“死封”,切實減少對困境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對于企業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的,可以采取第三人保證擔保、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等靈活的財產保全擔保方式,盡量減輕企業經濟負擔,助力企業復工復產。除中小微企業外,對于陷入困境的個體工商戶也需要司法保護和幫扶,《意見》對此也予以規定。同時,《意見》還要求,人民法院要加強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協調,支持用人單位在疫情防控期間依法依規采用靈活工作方式。(記者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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