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本來是應該救死扶傷的,而該出院的病人不出院,不僅產生了大量的醫療費用,更重要的是占用了大量寶貴的醫療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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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女士因患有“左股骨頸骨折”而住院治療,經治療后卻仍長期住院,其子蔣東(化名)也不同意黃女士離院。日前,該醫院將患者黃女士及其子蔣先生訴至法院,要求支付醫療費122萬余元并辦理出院事宜。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醫院訴稱,2009年6月3日,患者黃女士因“左股骨頸骨折”急診進入醫院治療。經檢查后,黃女士于同年6月12日接受了“左側人工股骨頭置換術”。由于術后發生切口感染,醫院積極采取對癥治療,并擬進行病灶清除術。同年9月15日,經過進行病灶清除、人工假體取出等手術,黃女士病情穩定,感染得到控制。
醫院表示,此后,經醫方組織,院內外專家會診了百余次,均認為患者已無住院治療指征,其住院治療已經終結,早已達到出院標準,應離院回家進行康復護理。
于是,醫院多次向黃女士下達出院通知,但黃女士的兒子蔣先生仍拒絕患者離院。醫院表示,蔣先生不僅嚴重擾亂醫方管理秩序,還不履行贍養義務,聲稱醫方存在過錯,但始終不通過司法途徑進行維權。
醫院認為,在醫療服務關系中,配合醫方治療并在達到出院標準時按時離院是患方應當履行的義務,如果對醫療存在異議,應通過合法途徑主張,而不應采取拒絕出院、將患者留置于病房等妨害病房管理等手段。
隨后,該醫院對黃女士提起訴訟,稱醫院非老年康復機構,患者長期占用病房導致醫方無法收治其他患者,影響了正常的診療秩序。且黃女士作為接受醫療服務的患者,及時繳納醫療費用屬于基本的合同義務,但黃女士長期拒繳醫療費,給醫院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由此,醫院起訴要求判令黃女士及其子蔣先生支付醫療費122萬余元、辦理出院手續并離院。
目前,此案被海淀法院受理,尚未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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