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控煙辦發布的2017年深圳市中小學周邊煙草銷售調查報告顯示,超九成學校100米內有煙草銷售點,只有約三成商家設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和“吸煙有害健康”標識;有吸煙習慣的學生中,超過七成表示自己在買煙時從未被拒絕。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7條明文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這么來看,這些學校附近的煙草銷售點,多數沒能盡到不向未成年人銷售卷煙的責任與義務。而這些隨意向中小學生銷售卷煙的煙草銷售點,還設置在學校周邊,對未成年人的負面影響更大,甚至會起到變相教唆學生吸煙的惡劣作用。
基于本次調查結果,深圳市無煙城市項目技術官員熊靜帆提出建議,修訂現有《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增加“禁止中小學校周邊100米范圍內銷售任何形式的煙草制品,包括電子煙”的條款。但這樣的建議更像是一種釜底抽薪的做法,更為重要的是要能嚴格禁止商家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這可以借鑒國外的一些成功經驗,如在韓國,一經發現向未成年人兜售煙酒,前兩次警告并處以數額不菲的罰款,以后再發現就要停業1個月~3個月直至關門歇業。同時,要加大控煙力度,呼吁家庭、學校及全社會都要重視起來,讓控煙健康教育走進課堂、走進家庭、走進社區,多措并舉才能幫助未成年人從煙草“毒霧”包圍中突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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